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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加快改善人居环境 ——解读《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4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相关人员责任和义务、宣传引导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我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快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提供法律支持。

  保障资金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办法》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简便易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全民参与十分重要。《办法》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办法》确定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同时,细化规定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强调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各村(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分类的标准与落实,是重点,也是难点。《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明确分类标准,实施分类处理。《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收集容器的规格、图文标识、颜色。

  《办法》规定,我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办公和生产场所、居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和相应职责,如制定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指导、组织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等。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大件垃圾是令人头痛的事情。《办法》指明了方向: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放点。《办法》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并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衔接。

  垃圾分类后怎么收集运输?《办法》规定,对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日产日清;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作业要求,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规定的集中收集设施或者中转、处置场所等。《办法》还规定对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从源头上减量限用一次性用品

  “垃圾分类”被广泛倡导,“垃圾减量”同样不容忽视。

  《办法》提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商品生产者,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以及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减量,如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包装物、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等。同时,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采取创新奖励方式发动居(村)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体制机制,《办法》设计了相对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等,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

  违反规定最高可罚一百万元

  法律责任的分配与落实是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法治框架的关键。《办法》详细规定了违反规章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具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未将大件垃圾交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或者未自行投放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放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等行为,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其中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市、县(市、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李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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